新《旅行社条例》拟禁止强迫购物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2月01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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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新《旅行社条例》拟强化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监管。
  《送审稿》规定,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
  《送审稿》规定,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信息,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送审稿》还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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