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工作经验与研究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2月27日 A8 版)

  编者按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趋势,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将泛珠三角和京津冀、长三角一样上升为国家战略性发展区域。三者当中,泛珠三角目前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省区之间经济发展梯度也最明显。因此,《意见》中“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要落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是泛珠三角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合作的重要内容,在合作协议成果中,仅商标行政保护的文件就有《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制度》《深化泛珠三角商标品牌战略与消费维权区域合作备忘录》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版已于12月6日、13日分别刊发长三角与京津冀地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思考,为方便借鉴、交流,本版今日编发泛珠三角地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方面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敬请关注。

广东:深化协作 提升效能
  2005年,泛珠三角地区9省(区)工商部门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制度》,明确各方合作事项。
  为落实《工作制度》的规定,广东省工商局在广东商标网上开辟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专栏,发布泛珠三角地区各省(区)被认定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单,建立案件协查和信息通报的互联网渠道;组织并参加广西南宁、云南昆明商标执法区域协作工作会议;陆续通过执法协作机制开展了云南白药、茅台、津威等商标的跨区域保护行动。
  随着合作的深入和保护需求的增强,广东省工商局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签订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协议》,并于2013年对该协议进行修订;将泛珠三角区域执法协作与粤港等合作框架协议对接,延伸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的空间。
  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工作目前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侵权违法行为的变化及《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现有的合作机制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二是相关省(区)的商标信息共享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相关省(区)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的常态化机制有待强化。
  因此,广东省工商局建议:
  建立回顾总结制度。对《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改进措施、完善机制,切实加强跨省(区)商标保护合作与交流。
  建立联络员制度。根据《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建立的合作框架,在泛珠三角区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建立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委员会,协商解决本区域商标保护的相关事宜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使委员会正常运作,可由各成员方从商标管理部门委派联络员,负责具体商标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合作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一个统一、规范、共享的商标保护信息平台,利用这个共享空间,发布各省(区)被认定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单,公布各省(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交流行政执法的经验。
  建立跨省(区)商标保护定期交流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可以牵头召开商标行政执法泛珠三角区域协作会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交流,形成统一意见交由各成员单位执行,构建权威的常态化机制。
  另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省(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区域协作保护。

云南:顺应形势 创新方式
  2011年以来,云南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加强区域间信息交流和办案协作,开展了保护西南五省区市高知名度商标专用权行动。
  但是,随着商标侵权者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靠传统、单一的执法途径,已经越来越难解决日益复杂的侵权假冒问题。其中,在商标行政执法协作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协作意识不强,执法人员素质不达标;商标侵权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高级协作形式欠缺;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的开展;协作行为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云南省工商局建议:
  提高对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协作工作的认识,明确这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安、工商(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商标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难点问题,交流执法信息;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提供当事人信息、统一采取执法手段等环节,要相互支持协作,不得无故延误。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数据库建设。当前,各级商标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能力都有待提高,要加快商标执法队伍建设。此外,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建立查询商标状态的快速通道,解决地方执法过程中无法快速获取涉案商标状态的问题,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比如升级中国商标网,建立辖区商标信息库;利用现有的经济户口局域网,协同中国商标网,建立商标精细管理信息数据库。
  及时转变思路,严格依法履职。在机构整合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要及时转变过去的思维定式,按照最新的监管要求及时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或者来自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建立全国性商标违法企业曝光查询平台。该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树立商标行政执法的权威,方便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查询,同时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并推动违法企业改过自新,共同维护和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江西:积极参与 主动融入
  作为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的成员之一,江西省工商局近年来始终积极参与、主动融入。
  今年12月9日,第十二届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在江西省上饶市召开,与会代表签署的《深化泛珠三角商标品牌战略与消费维权区域合作备忘录》成为新形势下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的指导性文件。
  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协作网,江西省工商局帮助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联系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了驰名商标井竹的跨省跨类别维权行动。
  通过跨区域密切协作,江西省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办效率明显提升,行政执法成本和商标权利人维权成本显著降低。另外,各地商标监管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逐步趋于统一,减少了摩擦和冲突;合作区域内的商标申请量、注册量也迅猛增长,驰(著)名商标的经济贡献度不断加大,商标品牌在创新驱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效应逐渐显现。
  但是,目前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各方主要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开展合作,机制松散,缺乏统一的领导机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尤其是体制转换、机构合并后,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加突出,合作效果严重弱化。
  为进一步做好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工作,江西省工商局建议:
  探索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在国家工商总局层面成立泛珠三角工作办公室,将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作为其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制定总体规划,先易后难、先主要后次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九省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整体规划,分别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解制定相应的中长期规划,以局部发展助推整体发展。
  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一是与香港、澳门商标管理部门接触,实现与政府层面的“9+2”泛珠三角合作模式并轨;二是邀请公安部门加入联席会议,深化工商、公安合作;三是主动向政府层面泛珠三角办公室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对工商泛珠三角合作的重视与支持。
  研究制定《泛珠三角九省(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力求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建立共同遵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机制,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福建:跨省查案 完善机制
  近年来,福建省工商局检查分局(原检查总队)加大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组织查办了一批跨区域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例如,该分局组织专案小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开展了保护鸿星尔克等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执法行动。通过与武汉市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协作配合,该分局查获了2个涉嫌销售假冒鸿星尔克等品牌商品的窝点,现场查扣涉嫌假冒鸿星尔克运动鞋1655箱(计19860双)、服饰23件,涉嫌假冒特步运动短袖衫(T恤)4218件,涉嫌假冒七匹狼运动服一大包,总案值543.6万元。
  为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增强执法办案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福建省工商局检查分局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机制:
  建立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区域内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趋势,研究拟定商标专用权保护重点;针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通报跨区域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
  加强执法联动配合。凡涉及区域内企业投诉、信访举报、通报移送、上级交办、跨部门移转和信函协查的跨区域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应及时向相关方通报、移送案件信息,接收方应依法查办,按期回复;各地对相关立案调查材料、证据证物、检验鉴定和处罚决定等,互相认可;各地开展商标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应相互沟通,同步进行。
  建立异地执法取证的委托协办制度。将调查取证的要求直接告知证据所在地的检查分局(检查总队),由其代为调查取证,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委托单位,以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提高执法效率和取证效果。该协办制度还可规定委托异地检查分局(检查总队)发送询问通知书,送达执法文书,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协助处罚决定的异地执行等具体事宜。
  建立跨地区执法情况抄告制度。涉及在外地注册的企业违法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抄告当地检查分局(检查总队),使当地知晓。
  建立健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及时通报大案要案,交流办案经验,尤其是将典型案例、疑难案件的查办经验和做法等进行网上交流,以便信息共享、相互借鉴。
  建立重点驰、著名商标保护名录。根据商标被侵权的有关情况,将被侵权严重的驰、著名商标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由各地予以重点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召开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经验交流会,密切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水平;定期通报重大、典型的协作执法案件,扩大社会影响。

贵州:树立意识 注重实效
  2016年,贵州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工作。
  一是树立区域协作意识,积极配合泛珠三角兄弟省份商标执法工作。例如,9月,广东省工商局请求协助保护茵茵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省工商局及时将材料转给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威宁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查,及时处理案件。贵阳市工商局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协助湖南省张家界市工商局将一起案件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注重执法协作实效,深入泛珠三角兄弟省份进行打假维权。贵州省工商执法人员先后到重庆、湖南、广东、湖北、四川、江西等省市开展老干妈商标打假维权工作,发现10余家企业涉嫌侵犯老干妈商标权,共收缴仿冒老干妈注册商标98.66万套、假冒老干妈产品1000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尽管贵州省工商局已经建立了省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数据库,但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仍然难以查询其他省区市的商标信息,一旦需要核查相关信息,须逐级上报请求协查,手续烦琐,容易错过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时机。
  因此,贵州省工商局建议:
  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监管平台为依托,完善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与上级商标监管部门资源共享,提高商标执法办案的效率。
  依托大数据,建立商标联合执法平台。泛珠三角区域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区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通过商标联合执法平台通报信息,涉及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按时完成案件调查,并予以回复;对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开展的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可以通过平台相互沟通、同步查处。

湖南:全国协作 大势所趋
  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是新形势下加大商标侵权打击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利益,营造良好商标品牌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从长远来看,建立高效、顺畅的全国性商标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是大势所趋。
  因此,湖南省工商局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目前省区市间已建立商标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区域作为试点,切实加强协调和指导,为今后建立健全全国性商标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提供经验。
  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应当注重务实,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泛珠三角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机制基于2004年9月九省区工商局高层联席会议上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及《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建立。但是,12年来,除了成员单位每年轮流召开一次高层会议进行交流探讨外,实质性执法协作还比较欠缺。主要原因一是合作协议的约束力不强,没有摆到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和实施;二是协作内容比较原则,有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省规章的规定不相符,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工作机制不尽合理。因此,这种轮流召开、以务虚为主的合作机制,难以达到加强区域执法协作、解决执法协作具体问题的目的。因此建议改革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由一个省(区)工商局牵头,负责执法协作的组织、统筹、协调、部署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协同配合,以保持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对稳定、连续。同时,依照现有商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商标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依法、可行、高效的原则,科学确定、适时调整执法协作具体内容。
  根据执法协作的需要,加强执法协作信息系统建设,将实现区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间的商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高效地互通有无,提高执法协作的效能。

四川:积极探索 不断推进
  近年来,四川省工商局认真探索跨部门、跨区域商标行政执法协作方式方法,通过完善机制建设、开展特色专项整治行动、保护知名企业知名商标权等将协作工作推向纵深。
  例如,四川省工商局每年都将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录函告有关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共同保护,建立保护企业商标“一张网”。该局还联合省公安厅、省高院下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等,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
  但是,目前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机制欠细化、空洞条款多,存在地方保护、办案查处受阻,各地职责岗位分配参差不齐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四川省工商局建议:
  完善部门协作与区域协作机制。最大限度整合部门资源,从省一级部门抓起,行政与司法无缝衔接,“肝胆相照”;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协调联系、互通有无,共同研究商讨疑难、复杂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问题,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保持彼此协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要实现商标协作执法到位,必须赢得各区域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以此保证案件办理过程顺畅。
  确立示范联动。在所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选定办案能力强、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作为商标监管执法样板单位,每年单独确定办案目标及要求,同时给予专项经费补助,调动其积极性,也为办理跨区域大要案件培养、储备办案能手。在此基础上,加强指导与督促,树立典型,对其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示范带动,不断提高商标执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四川省商标信息网,专门开设商标执法板块,搭建商标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链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创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案件协办的全方位协作机制。

一场用微信指挥的“战役”
——涉嫌侵犯宗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查处记

  今年6月,海南省工商局商标局通过微信群工作平台对全系统联合执法统一调度、实时指挥,成功组织6个市县工商局同时行动,查处了一起侵犯宗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6月15日,该局接到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的举报,称海南省部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上标有“宗申之星”字样,侵犯了宗申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接到举报后,为防止经销商、供货商相互串通、走漏消息、销毁证据,该局决定以“海南商标广告”微信工作群为平台,统一指挥调动全系统商标监管执法力量同步出击、速战速决。
  6月20日上午,海南省工商局商标局通过微信群工作平台,推送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县局在30分钟内确定办案人员,准备执法车辆及取证、查封等办案工具;确认各执法队伍已到达预定地点后,再次通过微信群工作平台同步提供了案源线索分布信息,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在10分钟内进入涉嫌销售侵犯宗申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三轮车的店铺。随后不到一个小时,各路执法人员(不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共查获涉嫌侵犯宗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三轮车50辆。
  经查阅办案人员查封的实物、台账、发票、收据及询问经销商,海南省工商局商标局得知已查获的50辆侵权电动车都来自洋浦经济开发区,销售人为王某,但地址不详。确认这一信息后,该局立即通过微信群工作平台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发出指令,指示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通过采取蹲点守候,逐街、逐店、逐厂区排查等手段,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6时左右找到了涉嫌制假售假窝点,并在现场查获大量电动三轮车成品、半成品、组装物品,以及标有“宗申之星”“鑫盛达”“福田”等字样的商标贴图和“检验合格证”等违法物品。
  经清点统计,海南省工商部门此次查扣的涉案车辆及其他物品案值约78万元,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查扣涉案物品共63个类别,涉案金额近60万元;乐东等6个市县局查扣涉嫌侵权车辆50辆,案值约18万元。由于当事人涉嫌制假售假且案值较大,已构成刑事立案标准,该案随后被工商部门统一移交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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