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监测应成为未来市场监管重要方式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相关问题解析(之二)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2月31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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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16年,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选择“六一”和“双11”两个网购促销节点,围绕儿童、母婴用品网购市场及综合生活消费品网购市场开展定向监测工作。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在线页面信息监测及商品质量抽检等方式,从消费人群体验、监管部门监测两个维度,力求客观、公正且全面地反映重要网购促销节点商品质量状况、平台及商家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总体情况,以期达到评估市场风险的目的。

明确定向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明确规定,当前和未来工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检查均应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但作为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和转办交办的除外。投诉举报和转办交办基本属于被动受理和监管,而大数据监测是主动开展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监管活动。笔者认为,包括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在内的大数据监测应该成为未来工商机关重要的监管方式。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也是一种新型的工作方式,其内涵和外延未有明确定义,这也符合当下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市场日新月异、交易模式变化多端的现实。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定义,定向监测的内容、范围、方式并没有边界,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丰富。以武汉市工商局开展的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为例,“六一”期间,主要对儿童、母婴市场进行定向监测,重点为根据消费问卷调查结果,对主要几家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店页面信息进行在线监测;“双11”期间,定向监测扩大到本地平台和网站,并增加价格监测和质量抽检的内容。未来,可考虑结合投诉举报热点或媒体反映的焦点,针对某一细分领域,从商品信息监测扩展到服务信息监测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针对哪些领域,明确定向监测的目的和意义是前提,否则可能偏离方向而导致效果不佳。

探索定向监测结果与网店信用及消费者直接对接
  对于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依法查处、约谈平台经营者和公示监测结果等方式予以处置。应该说,公示监测结果最为重要和必要,一方面,在网络促销集中期开展定向监测是从整体角度评估某一时点或时期整个或某一领域网购市场的特点,以及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具有宏观和全局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多种渠道公示监测结果,引起广泛关注,能够起到提示消费者、警示经营者的积极作用。
  对于定向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后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会依程序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些开放的信息可能被征信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成为评定企业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依据。这是目前实现定向监测结果与信用评价相关联的主要途径,但仅此显然力度不够。因为互联网的特点及用户习惯迫切需要社会公众更便捷地获取相关信用信息,比如在线推送或在线触发式提示,而这一方式还需要顶层制度层面的支撑,期待工商总局尽快出台有关网络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监测后跟进调查面临困难
  定向监测后,武汉市工商局主要做法是,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平台和网店直接转案件线索作进一步调查,对于属于外地第三方平台及外地网店的报总局网监司统一处置,这也是基于现行管辖权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置。由于在定向监测过程中,在线检查商品页面信息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同步存证,除非后续调查中发现其他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则无须重新调取证据。然而实践中,查办此类网络违法案件困难较多、效率较低,其根本原因是执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第一,网店查无下落情况较多,不配合情形也不少见,而平台方积极配合执法的责任并未落实,使得调查取证难,案件查办难;第二,不少网店发货地与住所地不在一处,无论通过异地平台调取相关信息还是延伸实地调查都困难重重,很多发现的违法行为,由于无法彻底深查而只能“从轻发落”,一些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网店尤其是查无下落或不配合调查的网店,却依然能够在平台上堂而皇之地继续经营,即使受到处罚,也由于监管结果未能与消费选择直接关联,导致违法成本低而再次逾越法律红线。目前,基层查办网络违法案件,普遍感到手段缺失,相较于对线下实体店的监管,平台是否履责是有效规范网店经营行为的关键,加强跨区域协作至关重要。建议总局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就网络案件管辖、移转、协作及其相关程序、要求等制定统一标准。

加快网络市场定向监测顶层制度设计
  纵观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的为数不多,已经开展的,监测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应该说,各地定向监测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定向监测,对重要节点的网购市场进行风险评估,不仅为监管工作找到了抓手,明确了问题导向,也扩大了社会影响,树立了执法权威。但客观说,目前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测什么?监测范围、比例如何确定?采取何种方式监测?结果如何运用?这些问题都缺乏统一的规范,尤其对于网络集中促销期的定向监测,着眼于本地网购消费者的诉求,各地往往都会选择网购人群最为集中的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工作,而各地尚未形成合力,客观上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考虑到网络市场定向监测未来很可能成为网监机构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建议总局尽快研究制定定向监测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监测内容、范围、方式和结果运用。在监测内容方面,应考虑网络市场及其交易行为的多变性和多样性,力求宽泛;在监测范围方面,为避免各地重复监测浪费行政资源,应结合案件管辖原则予以界定,比如,明确各地应监测本地平台、网站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网购较集中的第三方平台,应由总局直接开展定向监测或委托地方开展;在监测方法上,应充分调动各地能动性,不拘一格,因地制宜,不作限制性规定;在结果应用方面,建议明确标准,做到统一、规范。

定向监测结果可为“双随机”定向抽查提供指引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结果,除了可通过公示警示消费者外,其重要意义在于可以成为工商部门进行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要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对一般风险市场主体,除以不定向抽查进行监管外,还可依据投诉举报信息及接收转办交办等启动执法检查程序。根据定向监测的结果,可以将发现的违法企业列为高风险市场主体,在日后监管过程中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实践中,各地都拥有各自的网监平台,无论是定向监测的结果录入还是“双随机”抽查任务设定,都完全可以依托网监平台有序进行。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 魏 红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规范化初探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解和掌握网络市场发展变化,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持续对网络交易市场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监管方式。
  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是工商部门实施网络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其着力点应在网络市场发展整体状况,包括网络市场发展趋势、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风险及防范等。工商部门定期发布网络市场定向监测报告,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指引消费者理性消费,同时也对经营者提出警示,从而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规范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并加强对监测结果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要规范定向监测周期。定向监测是一个持续监控的过程,不能仅限于在集中促销活动期间等重大时间节点开展定向监测工作。笔者认为,应周期性、持续性地开展定向监测工作,保持适当的紧迫感,防止被定向监测对象有针对性地应对,导致定向监测结果失真。
  要规范定向监测商品类别。应合理划分商品类别,综合当前市场热点、季节特点、消费重点,有计划性地在各定向监测周期内选定商品类别。在此基础上,还应随机选定其他商品类别同期进行定向监测,确保定向监测对市场风险点得全覆盖。
  要规范确定被监测对象。为确保定向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应选择活跃度和市场占有量较大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网店作为定向监测对象。同时,把定向监测对象分为综合类和垂直类,在定向监测商品类别的选择上有所侧重。
  要规范定向监测流程。规范的流程是提高定向监测工作权威性的基础,只有流程规范,才能经得起各方质疑,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消费指引。定向监测流程应包括实施定向监测的具体时间、定向监测的具体对象及商品类别、实施定向监测的具体步骤、检验商品的具体标准、定向监测结果的发布方式等。
  要规范定向监测分工。目前,多地开展了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监测角度、范围、对象各有侧重,颇有成效。为确保最大化地反应全国网络市场的整体水平,可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的方式开展定向监测工作。具体而言,由国家工商总局层面统一规定定向监测工作周期、定向监测对象、定向监测商品类别、定向监测流程后,依据商品类别或定向监测对象随机分配至各地后,按照统一流程和标准开展工作,以此提升定向监测效能。
  要规范定向监测结果应用。监测结果应与执法办案工作紧密衔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结果的获取方式显然不符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规定,其不能直接转化为执法办案的依据。但可以将监测结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案源线索,开展进一步调查,并依据执法办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和“双随机”定向检查两项工作目标一致,方式不同。前者着重于在被监测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抽样监测,以局部问题考量网络市场整体状况;后者着重于以随机抽查的方式选择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是对市场秩序整体情况的全面检查。但在实施“双随机”定向抽查时,可适当参考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结果确定定向抽查的范围。

□湖南省工商局 贺 然

多维度认知和探寻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的意义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是一种监管方式的转变与创新。即由以往以处理投诉举报为主的被动监管转变为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常规监测分析,以实现对网络市场的主动干预,进而实现从传统监管思维的粗放式管理向以互联网思维为核心的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对于网络市场监管而言,开展定向监测意义深远,价值巨大。

什么是网络市场定向监测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顾名思义是指针对网络市场特定“方向”的监测。而特定方向具有多元组合性,包括但不限于空间、时间、主体、客体、信息、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指标的组合。监测既不同于监察,也不同于检测,而是指在特定周期对某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的一类或多类指标项进行实时监测以期掌握整体动态。作个形象的描述,可以将最简单的单一定向监测绘制为一个二维坐标系,横轴为单一周期内的不同时间点,纵轴为单一行为体的单类指标或多类指标复合项。扩大范围进行引伸,可以将横轴的每个周期视为一个时间点,进而形成多个周期点的量化监测数据。对于监测者而言,应着重关心坐标系内由多个量化监测数据所构成的线条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或引发的启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市场定向监测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采集技术和信息智能处理技术,通过对一定周期内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内特定主体或商品品类的组合信息,进行采集处理、聚类分类、主题检测、专题聚焦、统计分析等,进而形成针对特定网络经营主体、商品、品类的包括自然信息、商品质量、营销行为等,初步反映监测对象相关网络交易行为特点、对其本身或关联产业进行行为定位、为行政监管提供决策参考的具有指向性参考价值的监测分析报告的一种行政监管工作方式。

存在的问题及局限性
  从近年来各地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实践看,工作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部分大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特定时点(“双11”等)促销信息的审查,二是针对部分大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特定商品的质量检测。在定向监测方式上,多是按照相关类别分别选择易识别主体,对促销信息的监测主要通过人工审查判定,对商品质量的监测多采取购买商品后委托检测的方式,结果汇总后分别形成报告予以发布。
  不可否认,由于广大网民对于大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高度关注,发布定向监测报告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大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自我规范短时间内会产生一定的促动作用。但长期来看,上述方式对整个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所起到的实际推动作用比较有限,而且有逐渐弱化的趋势。
  一是监测指标项的选择随机性较强。各地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虽然在监测前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但面对大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数以亿计的商品,数以百万计的经营者,对相关监测指标项选择,包括主体、客体、品类、数量等都缺乏统一、科学、具有公信力的标准,基本依靠相关人员的经验判断。单从抽取样品的范围看,似乎具有全面性、典型性,可是将所抽取的样品放在平台海量商品的背景下,其指标典型性很大程度上被稀释,无论从抽样学、概率学还是统计学角度分析,都缺乏足够的支持。因此,最终形成的监测报告往往会采用比较模糊的表述方式,造成各方理解差异,甚至引发争议。
  二是在监测流程及方式上缺乏明确程序规定,规范性不足。目前采取的监测方式主要是单维、静态方式,即在特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监测,而不是一个周期内的多个时间节点进行综合监测分析。仅就商品促销信息监测结果看,单维监测分析确定的行为缺乏行为期的认定,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负面影响、危害程度都无从判定,这也对后续处置有所影响。
  三是人工判定存在差异性。目前主要采取的人工对相关促销信息进行综合判定的方式,由于个体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与理解存在差异,最终监测结果的公正性也可能存在问题。
  四是监测结果应用作用发挥不够。仅发布监测报告,给人以“虎头蛇尾”的感觉,宣传功效大于实际监管功效。

如何全面提升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效能
  个人认为,提高网络市场定向监测效能,关键在于定向监测所需基础资源体系的构建。
  全面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所需要的基础支持应包括全国统一的监测平台、成熟的信息搜索监测与初判技术、基本成熟的违法行为关键词数据库、完善有效的网络经营主体客体数据库、科学有效的抽样标准与程序体系,以及最为重要的运转顺畅的多元数据共享与联动机制等。
  要坚持顶层设计为主导、基层探索为辅助的工作方针;坚持多维度与动态性工作思路贯穿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始终。
  在网络市场定向监测顶层设计方面,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推进,可以组成多个课题小组,就监测系统、协作机制、数据共享、监测指标等多方面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形成既完整统一又自成体系的工作方案和建设方案,并尽快组织建设。在工作步骤上,要坚持主次有序,首先致力于基础工作平台与机制建设。
  对于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的基层探索,笔者建议保持上下一致与联动。要确保对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的认知与思路统一,克服传统监管思维的惯性延续,摒弃带有功利色彩的意识与工作目的。同时,要杜绝“各自为战”“全面出击”的“散兵游勇式”工作方法。工作目的应更多地倾向于对总体工作成效的检验,应在总局的主导与安排下开展定向监测工作,选定定向监测单位层级不宜过低、频次不宜过密。

□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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