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十条措施”创一流营商环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1日 A1 版)

  本报讯 企业名称登记推行“自助查重、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用语表述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申报实行真实性承诺制,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新年伊始,福建省商事制度改革发出“大红包”。1月3日,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据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工商局深入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出“十条措施”,从营造宽松简明的市场准入环境、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四个方面,针对市场主体“出生、运营、成长、消亡”的各阶段,全面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十条措施”中,涉及工商登记服务便利化的五条措施成为最大亮点。这五条措施分别是“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用语表述”“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改革广告发布登记”。“这五项举措旨在增强市场主体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自主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环节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宽松的营商环境。”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市场主体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曾是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的首创举措。此次该省又率先将其在全省范围推广。目前,市场主体名称库已向全社会开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可通过网上名称申报系统自助选择合适的名称,自主办理申报手续。
  经营范围用语表述方面,新政突破了原有国民经济行业用语规范,即允许申请人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经营项目。这意味着允许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企业孵化器、研究(发)中心、设计中心等字样登记企业名称,相当于从法律意义上给予这些众创空间投资、运营的“身份证”。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进一步简化,明确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而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广告发布登记方面,新政提出探索创新电子化登记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红盾网实现发布、登记。
  “宽进”的同时不忘“严管”,“十条措施”还包括“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激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上述负责人表示,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对失信者依法严管重罚,对守信者适度宽松监管,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营造健康营商环境,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服务。
  在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积极扶持产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方面,“十条措施”提出积极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实施重点项目特办制度、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着力精准扶贫。该局重点从持续简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工商登记程序和手续;主动对接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运用工商登记职能促进重点项目加快落地;用好用足商标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提升商标使用效益,落实好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推动质量强省和福建品牌建设。
  此外,“十条措施”还要求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围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培育先进的消费文化,促进新兴消费。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及时发布抽检结果和消费警示。试点开展消费者维权信息公示,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觉,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陈孔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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