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9日 A9 版)

  江西上高县吉祥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2015年2月5日在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冷冻猪肉产品和未及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肉产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冷冻猪肉(猪心127箱,排边72箱,寸排160箱,猪脚144箱,五花肉160箱,肋排229箱,月亮骨6箱,猪舌101箱,猪肚50箱,规格均为10kg/箱);2。罚款279660元”和“警告”的处罚决定(余食药监〔2015〕042号)。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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