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区分局催告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26日 A9 版)

  李雅文、卢国建、斯之钱:
  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分别对你们作出了株天工商行处字〔2016〕第16号、第18号、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们在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进行行政诉讼,并且也未在规定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催告,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建行 城 南 支 行,账 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仍未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们收到催告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催告通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元区分局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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