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零售监管初探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28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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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零售行为是指医药行业中承担着药品进入消费者手中的最终端环节的药品销售商把药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直接行为,药品零售商即大家俗称的药店。近年来,随着相关药店准入政策的逐渐放宽,随着药品零售商的数量急剧增长,行业竞争越发激烈,以致药品零售行业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

药品零售店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专业素质低。目前,县乡镇一级的药品零售商店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很多药店公示的从业人员多数是挂靠在此药店,从年首到年尾也未见公示人员到店上班。部分药店的从业人员虽然有证也在其店内上班,但其资质证明的取得渠道可疑,或是以培训证书代替执业资格证,导致其专业能力水平普遍较低。
  药品销售程序不规范不严格。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零售药店只是取得了销售药品的资格,其从业人员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无法行医开具处方。然而,随着药店零售业的逐渐壮大、医疗资源的紧缺,以及群众自主知识不断增强,很多群众出现一般的头痛脑热伤风感冒,多半会选择到附近零售药店自行选购药品。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药店无证从业人员凭借自己销售药品的经验给病人开具处方签,或者根据病人的需要不按照销售规范销售处方类药品的情况时有发生。
  诱导购买高价药品。部分药店从业人员虽然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未见处方签不销售处方药,却在接待消费者时,未询问清楚病情即向消费者推荐价格较高但不对症的非处方药品。这样不但不能减轻患者的病情,甚至可能延误其治疗最佳时期,从而对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中药代煎弄虚作假。由于患者煎药条件普遍欠缺,部分患者在药店购买中草药后,往往选择打磨成药丸或者让药店代煎。很多患者以为这样是减轻了其负担,带来了方便,殊不知有的药店正是利用患者的这种心理,在制作药丸或者代煎药的过程中将一定量的好的、名贵的中药材换成了质量差、没有保障的劣制药材,甚至有黑心药店将煎煮过的无效药材重复使用。
  违法违规广告宣传。《广告法》明确规定了某些产品禁止进行广告宣传,不能对药物进行治愈率等方面的绝对性宣传,以及明确规定了非药品不能宣称其有疗效,但很多药品零售商存在违反《广告法》行为,对外宣称销售药品的治愈率,甚至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疗效宣传,误导消费者,也容易引起消费纠纷。

加强零售药店监管的建议
  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将相关宣传工作结合到日常的监管当中,对辖区内基层药店店主以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规方面的培训,同时重点关注以盈利为目的盲目向消费者推荐不适宜药品的行为,扭转从业者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观,强调药品销售行业的特殊性和社会责任感;二是督促药店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并把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日常监管环节,督促药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药品知识及相关法规;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在岗管理,不定期抽查零售药店的从业人员在岗情况,坚决杜绝证在人不在的情况,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药品质量和正确选择药品,直接关系着群众最基本的人身健康,因此加大对辖区药店的监管力度尤为重要。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销售的处方药进行处方签的核查,核查进销货台账,对比进销货台账,核查其销售处方药的合法性。同时,鼓励群众举报,一经核实给予合理奖励,通过社会监督,让违法销售药品的经营者无处可逃。
  多部门联合执法,上下级整体联动。药店管理涉及卫生、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能有效节约行政成本。通过市局、县局、所三级联动,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查处药品零售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创新监管措施,保证监管实效。一是合理利
  用现有资源。可以将明厨亮灶工作和药品监管进行有效整合,把中药店的代煎厨房纳入辖区餐饮店明厨亮灶管理中。这样不仅节约监管成本,还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这一做法甚至可以推广到药品零售其他环节,借鉴餐饮监管模式对药店进行分级量化评定。二是进行“顺带”监管,“三合一”后,食药监、工商、质量监管职能并入一部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当前重点工作开展网络违法广告打击行动,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管局 余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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