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前工商质监听告字
〔2017〕007号
魏井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钢管、扣件、脚手架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现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涉嫌在内蒙古察右前旗无照租赁钢管、扣件、脚手架,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处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富铭、李利联系电话:0474—3900315
察右前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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