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4月12日 A5 版)

  京工商朝团听告字
(2017)第0405号

北京富美神州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变更登记材料时,“郑重承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定”中“吴广彦”的签名,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
  另查,你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变更登记材料时,“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关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中“吴广彦”的签名,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
  你公司的上述两次行为都是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签名提交的登记材料,对举报人本人造成了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你公司的上述两次行为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理如下:撤销你公司2013年11月26日和2017年1月18日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岳鸣、郭绪新
电话:010-855893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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