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市场乱象及治理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逐步成为市场消费新热点,与此同时,汽车消费投诉举报量也呈直线上升态势。今年以来,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开展了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52家汽车销售4S店进行了检查,共查办案件24件,责令退返相关费用700余万元,开展行政指导3次,约谈汽车市场经营商45户。
一、汽车消费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强制收取附加费用
在消费者申请汽车贷款时,一些汽车销售商以协助办理按揭手续为由,通过口头约定、特别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向消费者强制收取按揭管理费、评审费、服务费等费用,即使消费者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仍需交纳这笔费用。有的汽车销售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按揭购车,故意下浮车价,宣称按揭购车比全款购车更优惠,达到变相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的目的。
(二)强行捆绑保险
在消费者贷款购车时,大量汽车销售商以保险公司、银行要求为由,让消费者必须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购买贷款合同中指定的保险项目,获取保险公司返回的保险手续费或佣金。这一做法已经成为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一些汽车销售商要求全款购车消费者在店内购买商业险,有的甚至以特别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消费者只有按照销售商的要求购买保险才能拿回保险金。
(三)强制搭售商品
一些汽车销售商故意在车辆价格上作出让步,同时抓住消费者对车辆进行装饰的需求,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其他附加商品或服务,以谋取更多利润。特别是对于紧俏车型,汽车销售商往往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或购买其提供的高价车辆装饰商品,否则延迟数月后提车。
(四)商业贿赂手法隐蔽
汽车4S店定点维护保养是销售商的重要获利手段。一些汽车销售商与保险公司签订维修协议,约定销售商代办的保险业务金额与汽车送修金额挂钩,既获得保险返利又获取高额维修利润。车辆发生事故(故障)报保险公司维修后,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通知维修费用明显高于普通汽车修理厂的汽车4S店,消费者如果选择在其他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则设置赔付障碍,消费者基本无维修自主选择权。
(五)“霸王条款”大量存在
在实践中,许多汽车销售商在格式合同文本中添加部分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或订立“如遇厂方供货、运输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供方无法按时交车,不视为违约”等条款,或故意乱用“定金”“订金”“预付款”等合同关键词语,或强制购买代办服务,如“新车第一年保险须由本公司代理”“甲方未在授权的服务中心进行保养,车辆在保修期内在非授权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后,一律不予保修”等。
二、汽车消费市场乱象的成因
(一)竞争不充分
虽然汽车品牌经营方式已经取消,但汽车生产商仍然牢牢占据汽车销售市场的主导地位,4S店是汽车销售的主要方式,在一定区域具有市场独占地位。汽车4S店资金占用量大、门槛高,省会城市汽车4S店在市、县控股或开设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造成汽车销售市场在一定区域形成垄断。消费者普遍担心售后服务麻烦,不得不被迫与销售商“协商一致”,“自愿”接受不合理条件。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汽车消费需求快速增长,汽车销售服务业标准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汽车生产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工商部门目前尚无规范汽车销售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在监管实务中,往往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增加了监管风险。
(三)消费缺乏引导
知名品牌汽车越来越得到消费者认可,时尚紧俏车型成为大众消费者的首选。在网络时代,网上刷票、网络水军评论势不可挡,部分消费者根据互联网或朋友圈推荐、评论选择汽车品牌和车型,客观上加剧了紧俏车型的供需矛盾。销售商抓住消费者从众消费、盲目跟风的心态和急于提车的心理,实施捆绑销售和乱收费行为。
三、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建议
(一)注重宣传引导,增强消费维权意识
抓住“红盾春雷”行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契机,以广播、电视、报纸、LED屏、微信等为载体,广泛宣传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汽车4S店建立消费维权站,公布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要求销售商公示各项代理费用名称、标准和依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不盲目跟风,敢于向潜规则说“不”。及时曝光汽车销售和服务中的市场乱象、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震慑汽车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惩戒力度,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结合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建立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信用监管体系,发挥信用信息公示作用,将不法汽车销售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强行政指导,梳理归纳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组织汽车经销商进行专项法律法规学习,引导经营主体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汽车生产销售市场有序发展。
(三)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政有据
汽车市场商品价值高、专业性强、交易量大、涉及范围广、引发投诉多,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修改,从顶层设计规范汽车市场监管。一是针对汽车销售行业,出台《汽车销售服务业管理办法》,对收费依据、标准、范围进行明确和规范。二是进一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对经销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罚则。三是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及处罚条款,将“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修改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政有据。
□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 王光志 邓 娟 葛 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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