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7月21日 A5 版)

  京工商顺稽专听告字〔2017〕第7号

北京世纪天意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11月,在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住所至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毛家营村南大街工业区路10号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你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由于你公司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2016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毛家营村南大街工业区路10号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仍然在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在该地址擅自从事展台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上述期间你公司未在注册住所经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继武、宣万华
联系电话:010-6946117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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