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9月06日 A5 版)

  北京博亿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博亿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及股东郝超、北京通利博创商贸有限公司及股东韦爱霞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7〕第34号

  北京博亿兴隆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6月1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州分局
2017年8月29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7〕第35号

  北京通利博创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7月2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州分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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