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9月19日 A1 版)

  本报讯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共13条,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呈现四大亮点,受到广泛关注。一是实行住所申报制。申请人在申报住所登记时,只需要填写申报承诺表,不用再提供各类住所证明材料,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只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二是对“住改商”作出明确规定。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进行申报承诺登记。三是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对无须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四是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禁设区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王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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