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格式条款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12月06日 A3 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给予了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两个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因此,合同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合同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从属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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