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酒仙桥听告字
〔2017〕第1427号
北京博泰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中“李征”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李征”表示对其成为北京博泰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北京博泰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6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跃明 王丽春
联系电话:010—857821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