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1月12日 A5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北京东方优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1号楼3层310B室
注册号:110105014702258
法定代表人:章学敏
  经查:北京东方优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的3月8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委托书上章学敏的签字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章学敏表示对其成为北京东方优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2年3月8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双井撤听告字〔2017〕第49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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