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1月17日 A5 版)

  京工商朝撤听告字〔2018〕1号

北京蔻兔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北京蔻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公司设立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委托书”中“潘浩”和“张源”的签字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北天司鉴〔2017〕文鉴字第118号)均非本人所签,经询问潘浩本人,其称:成为北京蔻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经询问张源本人,其称:成为北京蔻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18日设立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军峰、李进军
联系电话:010-6420750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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