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杭余)市管听告〔2017〕336号
睢宁美木年华家具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睢宁美木年华家具厂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开设店铺“苏木源旗舰店”,从事木质高低床的销售。2017年8月,我局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苏木源旗舰店”交易记录,发现该店铺销售的产品“子母床高低床”(商品ID:553296881927)存在交易量异常的情况,该款产品在2017年6月22日至7月7日共销售1652件,交易量显著高于店铺平均日交易量,交易价格500元/件,明显低于该产品1400元至2438元的日常销售价格。且你单位无法提供该1652件交易订单的物流承接商、流转记录、物流订单号等信息,也无法说明上述订单交易量、交易价格异常等情况。因此,上述订单为虚假交易订单。
你单位开设的店铺“苏木源旗舰店”,在销售“子母床高低床”(商品ID:553296881927)时,在销售页面对产品所用油漆宣传为“嘉宝莉儿童漆环保健康”,并有“品牌嘉宝莉木器漆、无异味零甲醛超环保”等字样,经我局现场检查,在“苏木源旗舰店”生产经营场所的家具油漆作业区,发现有“奇森特亮清面漆”、“固化剂”、“SASO专业木器漆”,未发现有“嘉宝莉”品牌油漆,你单位无法提供在“子母床高低床”上使用“嘉宝莉”品牌油漆的相关记录及证明。
本局认为:网络店铺产品交易量是店铺商业信誉的组成部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重要参考指标。你单位在天猫网开设的“苏木源旗舰店”利用刷单的方法提升了店铺交易量,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网络店铺经营者对其销售产品的性能、质量、成分等进行宣传时,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你单位将“苏木源旗舰店”产品“子母床高低床”(商品ID:553296881927)宣传为使用“嘉宝莉品牌油漆”,该产品实际使用“奇森特亮清面漆”等油漆,与宣传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产品的制作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停止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停止对产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揭益群、张瓅文
联系电话:0571-57893950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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