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7〕第1614号
当事人:华艺飞扬(北京)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B区11号
注册号:110106013498270
法定代表人:张成道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8日受北京广汽长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制作了版头名为“传熠新辉 祺新聚力——致力打造中国汽车领导品牌”的宣传画,规格为6.8米×2.3米。该宣传画的右半部分中,有一幅图片是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洪磊体验传祺GS7的画面,画面下面配有“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洪磊体验传祺GS7”的文字;该宣传画的左半部分中有一组图片,图片内容包括小标题“尊荣礼待 大国风度”,小标题下面是“2016投洽会,传祺以尊荣服务礼待八方来宾,GA8完美展示了中国智造的新高度,彰显世界级第一中国品牌的实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属于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世界级第一中国品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世界级第一中国品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世界级第一中国品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