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出具
优先权制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重要制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规定承担保护优先权的国际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局官方网站发布的申请指南,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由打码窗口打印收文条形码→到收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申请手续
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我国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缴纳费用及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领取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缴纳费用。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栏目说明。
商标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先提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备注:以上内容于2017年4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