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消协组织根基 提高维权工作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对消费者组织作出了明确定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这就从法律意义上界定了从中消协到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站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
消费者协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多年来,依靠各级消协组织聚合起的磅礴力量,各级消协组织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新形势,新使命,新任务,加强消协各级组织建设,成为紧迫的任务。
长期以来,尽管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各级消费者组织始终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有的地方消协组织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没有自己的编制、场地、经费,有的地方消协秘书长一人身兼数职甚至单打独斗,有的地方消协组织年龄结构老化、人员流动大、队伍不稳定,有的地方消费者协会仅有一块空牌子。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消协组织是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基石。消费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群众,既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也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充分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共治加强对社会的治理。消协组织是与13亿多消费者联系紧密的社会组织,担子只会越来越重,工作要求只会越来越高,未来应当大有可为,也可以大有可为。因此,必须从长远、全局的需要出发,大力加强消费者组织建设,切实打牢消费维权工作的组织根基。
筑牢消费维权工作的组织根基,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当担负起首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这从法律意义上界定了消费者协会是不同于普通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予以重视和加强的社会组织,必须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抓好消费者组织的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应有的保障。
筑牢消费维权工作的组织根基,各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鼎力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各政府有关部门除了从工作角度重视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外,对消费维权组织建设也要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着力帮助消协解决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改善消协办公条件,购置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为消协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
筑牢消费维权工作的组织根基,各级消费者组织要有所作为。“树大则根深,根深则叶茂”。消协的根基在基层,基层组织越坚强,消协的工作才能越扎实,消费者的认可度也才能越高。因此,各级消协组织要把健全基层消费维权投诉站、提升基层消协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作为加强消协组织建设第一位的任务来抓,领导要高度重视,秘书长要全力以赴,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各级消协组织建设。就南京而言,要积极筹划和推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立,指导帮助做好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立工作,督促各区人民政府为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人员,将履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全市消费维权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协维权专家委员会建设,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维权服务站和消费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积极推动以经营者自治为主导的维权站点建设,充分运用多方面资源,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不断增强消协组织的公信力、影响力和权威性,不断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钱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