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汽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机油增多”受质疑 生产企业被约谈
某车企一新款车上市一个月,被曝出质量问题。网络论坛上不少车友反映,该款车出现机油异常增多现象,保养后行驶一段时间,机油量超出机油标尺上限值,并且伴有汽油味。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就消费者广泛关注的“机油增多“问题约谈了该车企,要求生产企业高度重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消除车辆隐患。
新购汽车出事故 退车退款又赔钱
2017年4月,消费者朱先生在浙江省永康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电动汽车,总价值4.6万元。5月,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突然因方向偏离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朱先生软组织挫伤。后经保险公司检查,发现方向机已断。朱先生遂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并赔偿损失。
后经永康市消保委调解处理,双方达成协议:汽车销售公司为朱先生退车退款,并且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发动机屡修不好 消费者依法获赔
消费者高先生打电话向工商部门12315投诉,称其于2014年8月在湖南省常德市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发动机使用6个月后缸体破损。后经4S店维修七八次,仍不能正常使用。高先生希望换车,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经工商部门核查,高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过调解,4S店承诺于半月内将车修好,并给高先生2万元补偿。此外,如果两个月内该车出现同样问题,4S店同意更换新车,并补偿高先生交通费2500元。
故障频发引纠纷 工商调解终退款
2014年8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安徽省黄山市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价值26.8万元。车辆行驶4个月后出现怠速易熄火、无法正常启动故障。后经4S店反复维修,故障始终未能根除。张先生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全款退车,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于2017年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核查,投诉情况属实。后经市场监管干部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车以二手车形式卖给4S店,价格计18万元;4S店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万元,共计21万元。
售车不给合格证 车主维权路漫漫
河南省南阳市部分消费者反映,于2017年8月至9月在南阳某汽车4S店买车,当时销售人员承诺一周内给出车辆合格证,之后却找各种理由拖延。去年12月11日,这些车主再次到店催促,4S店相关负责人却说最晚2018年1月解决,丝毫不讲信誉。
在此期间,消费者拨打12345、12315、12312、4008303666等热线电话,均未能解决车辆合格证问题。
推迟提车指标作废 4S店理当作出赔偿
2017年3月,消费者程先生在天津市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与经营者签订购车合同并交齐全款。双方约定,由程先生提供身份证、摇取的车牌号指标书,4S店负责帮程先生上牌、上保险及缴纳各项税款。之后,程先生因故需要推迟提车。4S店销售人员告知已将其购车指标打印完毕,并同意于2017年7月提车。然而,程先生到店提车时,却被告知因相关手续没有办理,车牌号指标已作废。
为此,程先生投诉至当地消协。经调解,4S店赔偿程先生13000元。程先生同意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汽车牌照。
拒绝退还续保押金 侵犯自主选择权利
消费者孔先生向山东省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他于2015年11月在该市某4S店贷款购买轿车,按照当时4S店办理购车贷款手续的要求,附加缴纳了2000元续保押金。4S店为其开具的收据注明“预收保费,凭收据退款”。2017年5月,他将购买轿车贷款还清,前往4S店办理续保押金退款时,工作人员却以其2016年的车辆保险未在该店购买为由,拒绝退款。
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组织双方调解协商,向4S店工作人员指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最终,4S店同意退还孔先生续保押金2000元。
提车还须买保险 捆绑销售法不容
2017年10月,北京市消费者X先生向消保部门投诉称,他花63万元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而在交完尾款准备提车时,却被告知必须在店内购买商业保险,否则不能提车,只能退车。
消保工作人员到店调取销售记录,未从书面材料中发现该4S店存在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且X先生未能提供现场有效的录音录像证明。此后,消保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商家严格按照汽车买卖合同履行约定责任。最终,X先生顺利提车。
“融资”缘何变“租赁” 委托服务须审慎
2017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3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4S店购车时,因销售人员强烈推荐,他们将全额付款改成融资分期付款。合同显示,支付方式为汽车消费贷款。同时,消费者与4S店签订了一份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分期公司选择为其他担保公司某某融资租赁方案”。然而,消费者提车时,被要求必须签订某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某某公司汽车抵押合同。“融资”变“租赁”,消费者表示不认可。
接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当事4S店,并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针对3名消费者的不同诉求分别进行调解。最终,1名消费者获4S店退还订金,双方解除合同;1名消费者全额付款后提车;1名消费者与4S店达成协议且签订租赁合同。
二手车当新车卖 拒绝退赔被罚款
2017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消费者李先生接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提醒他购买的轿车将于2017年9月三年质保期满。李先生顿生疑问,2014年10月买的车为何质保期“缩水”一个月?后经查实,该车辆曾于2014年9月销售给市民王某,之后王某由于身体原因使用不到10天将车退回。李先生随即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退车退款并进行赔偿。
工商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该公司拒绝消费者退赔要求。2017年10月,工商部门展开立案调查,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