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受法律保护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5月15日 A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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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该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拉开了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新序幕。

一、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即构成违法
  《广告法》立法有关于英雄烈士的保护条款,即《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但这一条款仅限于商业广告中出现贬损英雄烈士名义、形象情形时才可以发挥作用,对于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于商业广告之中,未造成贬损其名义、形象的则难以规范调整。《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三句话从三个层次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第一句开宗明义地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第二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等”字与“其他方式”的表述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媒介、方式作了兜底规定。第三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因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是其精神的象征与标志,将其用于商业广告,如果造成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事实,则是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害。该款规定与前一段侵害规定竞合,故此无须再有损害后果事实上的条件。同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于商业广告一样,只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就损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即构成违法行为。
  《英雄烈士保护法》不仅禁止在商业广告中直接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而且也禁止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的行为。变相意味事物的形式改变而内容或本质未变,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但通过使用英雄烈士用过的化名、别号、代号或漫画形象等,可以指向识别特定英雄烈士的称谓、形象信息,即应当构成变相使用。

二、英雄烈士的范围界定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这里的近代应当自1840年算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更进一步明确:“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缅怀英雄烈士、弘扬英烈精神,面对的是英雄烈士的整体,包括中国民主革命以来英勇牺牲的2000多万烈士,而其中经评定确认列入名录的只有196万多名,仅靠烈士名录不能涵盖更多的无名英烈。关于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等的保护,实践中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案件,一般是针对知名的英雄烈士个人或者群体实施的,其英雄烈士身份是清楚的。对于实际工作中如何甄别和认定英雄烈士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由于现实中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在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做好甄别和认定,尤其是仅出现姓名的情形,应当结合商业广告设计制作的具体构想过程、创意来源等,征询英雄烈士保护工作部门意见、英雄烈士亲属后代意见以及社会各界反映等信息综合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特别提到:“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与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他们的褒奖、人格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法。”

三、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的处罚依据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但该法并没有直接设定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是在该法条第三款规定中提到“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此这类违法行为应归类于《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之中,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对于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广告监管中发现的相关违法信息应依法移送
  对于在广告监管中发现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的,应当报告检察机关,由其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当然,将来如果对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则从其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谢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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