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6月05日 A9 版)

  京工商朝高撤听字〔2018〕45号

北京大川韵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北京大川韵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公司章程修正案、第四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惠鹏)的签字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文件上惠鹏的签字不是惠鹏所签;经询问惠鹏本人表示其被变更为北京大川韵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图表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07年11月8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耀京
联系电话:010-857821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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