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润发违反《商标法》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7月19日 A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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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杜康商标注册人为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81年12月15日注册生效,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通过受让获得。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酒水售卖区销售白水杜康浓香型白酒。闸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水杜康浓香型白酒产品在外包装正面中部标注的白水杜康标识客观上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商标性使用。其标注的“白水”文字不明显,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视觉注意,而对“杜康”文字作突出性标注,其突出放大标注的“杜康”与权利人拥有的第152368号注册商标杜康一致。
  根据在案材料,第152368号注册商标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屡获各种荣誉,使得该注册商标显著性提高,消费者仅凭对“杜康”文字的识别就可完成对产品来源的确认。故本案中,白水杜康浓香型白酒在使用中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该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卓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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