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出台撤销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8月24日 A1 版)

  本报讯(记者 颜 伟)为保证登记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日前,四川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撤销登记行为。据介绍,该《办法》先在省工商局和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安5个市工商局试点,年底将在全省推行。
  近年来,随着改革红利的释放,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冒名登记、无权代理、虚假签名等问题也引发了不少登记争议,既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较大困扰。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正确行使登记职权,切实纠正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违法行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应需出台。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对撤销登记的定义、受理条件、取证标准、适用撤销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决定执行、行政撤销与民事法律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渠道。
  《办法》规定,所谓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法》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据以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
  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撤销登记是对登记行为的纠正,是行政行为。撤销登记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民事争议仍应当按照民事途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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