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8月24日 A5 版)

  京工商朝团听告字〔2018〕第0816-1号

北京君远宏清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北京君远宏清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企业联系人登记表”等材料中“刘爱丽”的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与“刘爱丽”本人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刘爱丽”对成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对举报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情节严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4年11月4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罗皓然、邬明君
电话:010-855893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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