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谈查办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的体会——
吃透法律 准确定性
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违法活动不断出现,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等为幌子,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呈现高科技、新模式、发展快等特点。本案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有效打击了网络传销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就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案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传销开展调查取证。经查,2016年6月,当事人开发了移动购物平台“达人店”APP,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饰箱包等产品。参与者交纳399元技术服务费即可成为“店主”,“店主”通过邀请新“店主”获得提成和晋级的资格,形成“店主、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四级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发展人员114959人,收取开店技术服务费和产品销售总收入5752.22万元。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018年7月6日,该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1.29万元,并处罚款150万元。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会员交纳的399元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入门费”行为。
本案办案人员认为,会员交纳的399元技术服务费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入门费”有所不同,理由有三点。
一是当事人开发的“达人店”APP购物平台上非注册会员也可以购物,但不享受折扣。参与者花费399元技术服务费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后,可享受购物折扣和其他推广权益。这种注册模式与实体经济活动中的收费会员制模式并无区别。当事人通过这种付费会员制的零售方式,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精准营销,增加会员的黏性,形成线上消费的习惯。
二是平台上产品类目制定与销售价格和目前同类产品市场定价持平,没有物廉价高现象,产品销售额也远超注册交纳的会员费。因此,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这种线上购物方式,应区别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入门费”行为。也就是说,会员交纳技术服务费的行为除了获取人发展下线的资格外,其最终的目的还包括购买当事人打折商品,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收取“入门费”行为。
三是当事人设置的会员晋级制度是开展团队计酬行为的依据,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因此,办案人员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了当事人正常商业销售部分收入。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王 飞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