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9月12日 A5 版)

  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8〕第14号

王正义(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阿意美容美发厅):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7楼3-302号内从事理发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所系住宅楼一层,存在安全隐患。经“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孙鹏、李玉林
联系电话:010-855893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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