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72号
当事人:北京卓强杰士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弘燕路10号德元九和大厦7层712号
注册号:110105021512164
法定代表人:朱福媛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8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郑重承诺”“北京卓强杰士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上股东朱福媛的签字经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朱福媛表示对其成为北京卓强杰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和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朱福媛询问笔录、北京百桥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询问笔录和“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7〕文检字第742号)、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6月8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稽查听告字〔2018〕第2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