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1月16日 A5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1号

当事人:北京弘鑫凯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13层1618
注册号:110105014101488
法定代表人:武永清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7月29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上武永清的签字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武永清表示对其成为北京弘鑫凯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办理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现在的身份证复印件、从北京工商数据中心查到的当事人主体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7464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17〕文鉴字第47号]、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公司档案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1年7月29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宇〔2018〕第0326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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