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新规下电商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跨境电商新规都有哪些
1.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2.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4.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
6.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相较于以往覆盖面较小、过渡政策频发的立法特点,本次密集出台的跨境电商新规由不同监管层面的法规政策组合,以初步完整的监管体系呈现,监管重点明确且力度加大。
二、新规是否适用于所有跨境电商交易场景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跨境电商交易活动均会纳入上述新规的监管范围。
从消费行为看,上述新规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依据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的规定,受新规约束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从商品要求看,仅在商品符合下列场景中的任意一种情形时,方能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适用范围。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基于上述要求,若商品不在《2018版清单》范围内或超出个人自用范围的,或者是企业无法自行传输或者委托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的进口销售行为,均不适用跨境监管新规,同样也无法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规下跨境电商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纵览跨境电商新规,可以看到新规在合规层面呈现出“一对方向,两种模式,四类主体,九大要点”的鲜明特点。“一对方向”,即新规同时囊括了对跨境电商进口、出口这对方向的监管要求。“两种模式”,即新规规定目前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主要适用“网购保税进口”及“直购进口”两种监管模式。“四类主体”,即新规同时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4类主体提出要求。“九大要点”,即新规从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管理、数据管理、信用管理、平台管理、场所管理、退货管理及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等9个方面对跨境电商企业提出全面合规要求。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