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5月28日 A9 版)

  北京升盈茂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升盈茂商贸有限公司及刘永站、北京秀丽博宏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王秀梅、韦爱霞)、北京金晟永昌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卜凡飞、徐志飞、孟全福、冯志磊)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19〕第1号

北京升盈茂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19〕第2号

北京秀丽博宏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08月0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19〕第3号

北京金晟永昌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7月14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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