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7月16日 A9 版)

  昆市监许撤字〔2019〕G0832001号

当事人:苏州拓昌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B8R8U
住所: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鄢必军
  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棉布、棉纱、棉织品、服装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18年8月7日,我局接到群众鄢必军申诉称,其于2009年7月在成都遗失过身份证,后其身份信息被盗用并于2016年3月17日于我局骗取公司登记,成立苏州拓昌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并以盗用鄢必军的身份信息作为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担任法定代表人。我局对当事人注册地址昆山市昆北路419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非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申请登记时使用的鄢必军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7年12月5日,区别于申诉人提供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7月8日的身份证。
  2018年8月27日,申诉人鄢必军就当事人骗取公司登记时在登记档案材料中落款处所写的“鄢必军”的签名字迹,在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9月5日出具了鉴定意见,表示被鉴定材料落款处的“鄢必军”签名字迹与对比材料不是同一人书写。
  另,当事人于2017年、2018年因未按规定年报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18年8月22日因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冒用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信息与公司住所属于申请公司登记时的主要登记事项及核心资料,且当事人在骗取公司登记后,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申诉人造成恶劣影响,致使申诉人于他处开展的合法经营活动受阻,综上认定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本局于2019年5月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昆市监听告字〔2019〕G0832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行政许可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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