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布十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医疗广告成违法重灾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1月21日 A4版)

  本报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近期发布2019年十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医疗与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占比较大。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出黑龙江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责任与担当,也说明医疗广告依然是违法重灾区,值得高度关注。
  医疗违法广告主要表现为广告代言人发布违法广告,利用患者名义发布违法广告,发布含有医疗技术及诊疗内容的违法广告等。例如,在黑龙江艺星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中,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广告,其中使用了小静的个人形象,而小静实为公司签约模特,双方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同意书。该公司利用广告代言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1万元。
  大庆市让胡路区将氏口腔医院同样是在网站发布医疗广告。该广告以患者刘某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让胡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
  在哈尔滨协和不育不孕医院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与绥化同仁医院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两起案件中,当事人违法行为都表现为广告中含有介绍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等内容,同时存在利用医生作证明等违法行为。这两家医院均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便擅自发布违法广告,也是医疗广告常见的违法表现。在兰西泓慈医院违法户外医疗广告案中,当事人绥化市兰西县兰西泓慈医院便存在这种情形,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兰西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万元。
  食品、保健食品是广告违法行为突出的领域,主要表现为使用与医疗、药品混淆的用语。在哈尔滨天鹅购物有限公司违法食品广告案中,当事人在购物频道发布“真正保命、保健康、不得病”海参肽蛋白粉食品广告,使用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2500元,罚款5000元。在伊春栖枫林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互联网违法食品广告案中,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猴头菇等干货时,宣传用语含有“抗溃疡和抗炎作用、抗肿瘤作用、降低血糖和血脂作用”等内容,属于使用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伊春市市场监管局新青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元。
  在嫩江县博康健康养生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中,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室内违法散发麦硒康冲剂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单,含有“硒硒相关,补硒刻不容缓”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嫩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属于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黑龙江艺星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哈尔滨协和不育不孕医院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绥化同仁医院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均属于此种情形。在哈尔滨博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中,该校也是在自己的网站主页,利用培训受益者往届毕业生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400元。

□龙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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