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痛批 广大网友狂喷

弹窗广告犯众怒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2月12日 A4 版)

  弹窗广告这几天犯了众怒。
  12月4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弹窗广告”不能想弹就弹》一文,微博设置的“人民日报批弹窗广告”迅速登上热搜,阅读量超4.4亿次,讨论3.1万条。
  12月9日,“弹窗广告5000元买百万次曝光”这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短时间内阅读量达7982.4万次,讨论7265条。弹窗广告再次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强行霸屏关不掉,关闭标志不明显,内容低俗,植入木马……
  在微博上,众多网友纷纷列举弹窗广告的各个问题,诉说被弹窗广告骚扰的种种烦恼,规制弹窗广告的呼声持续高涨。

弹窗扰民问题多多
  弹窗广告是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独特形式,正如《人民日报》文章所说,有时候,弹窗广告对人们网上购物、浏览信息有一定帮助,但总体而言,弹窗泛滥就是“扰民”了。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处长谢旭阳告诉记者,弹窗广告在PC端更多一些,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弹出后可以一键关闭,但隔几分钟之后又弹出,干扰正常浏览。二是弹出后点击关闭键不能关闭,反而弹出新的广告。三是与新闻信息一同弹出,广告混杂其中,难以辨别。
  《人民日报》做了一个关于“最讨厌的弹窗广告”的调查,截至12月11日上午10时30分,有7.9万人参与,其中71.1%的网友表示最讨厌“满眼垃圾低俗信息的”,21.6%的网友表示最讨厌“关闭按钮很不显眼的”。
  2015年施行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谢旭阳表示,实践中这条规定落实得并不好。有的关闭标志不明显,颜色很浅,难以发现,而法律又没有具体规定何为“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色彩应该鲜艳一点,易于识别。”谢旭阳说。
  内容低俗也是弹窗广告令人反感的主要原因。有段时间,记者只要打开某浏览器,就会弹出一个小窗口,画面是一个衣着暴露的年轻女性,广告语也比较低俗。记者点击该广告后,发现是浏览器的所有者打造的一款直播软件,显然是给自己公司旗下产品做广告。
  在微博上也有不少网友有和记者同样的遭遇。网友@南蛮表妹说:“有时候上课用白板,弹出很暴露的广告,对小孩子非常不好。”网友@我是你的快乐源泉呀也说:“弹窗就算了,里面的东西那么多低俗内容,会对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
  这样的低俗广告不仅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还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构成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

弹窗肆虐原因剖析
  《人民日报》的文章指出,违规弹窗广告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一些广告商家和浏览器平台利益勾结。“弹窗广告5000元买百万次曝光”这一热搜话题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有网友算了一笔账:“5000元可买百万次曝光,就是说投广告方投一元,网友就要点200次广告页关闭,看来网友很‘廉价’呀。”
  根据媒体曝光,多数弹窗是推广公司与浏览器平台合作,按受众点击量收费并分成,每次点击按0.1元至0.3元的标准收取费用。有网友评论:“弹窗广告跟以前的短信群发、机器人自动呼叫一样,都有背后利益链,运营商能不能把这种事情给屏蔽掉?能。但是不能这么干。”
  谢旭阳介绍,弹窗广告监管难度大,取证难。现在互联网广告基本是精准投放,消费者被弹窗广告骚扰后,再回头搜索原来的广告,往往找不到,难以取证。弹窗广告固定证据时,仅靠截屏是不行的,还需要把整个过程录下来。“这样就连举报投诉人也没辙了。”谢旭阳说。
  处罚力度不大也是弹窗广告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即便按照此规定处以顶格罚款,也只有3万元,违法成本与收益显然不匹配。

期盼治理回归晴朗
  面对弹窗广告的种种问题,网友纷纷呼吁重拳整治,还网络晴朗空间。
  @网友吕小年年评论:“希望可以整改,真的,浪费时间。”网友@倾听指尖指出:“个案举报无用,因此得抓平台、网站,还得出重手!”网友@只想默默地为你守候说:“感觉就像霸王条款!随处可弹厌恶至极!希望整顿一下。”
  谢旭阳也认为,虽然每次出现的弹窗广告内容不一,但形式固定,网站、网页、平台等广告发布者可以固定证据,因此这类违法应当从广告发布者入手查处。
  “治理弹窗泛滥,平台责无旁贷。”《“弹窗广告”不能想弹就弹》一文最后,呼吁平台强化自律,对发布违规广告的网络经营者,应与其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只有优化行业生态、加强业界自律、形成管理合力,才是治本之策。”这也是所有网络用户共同的心声。

□本报记者 李 春



■漫说热点

治理弹窗广告须精准施策

  弹窗广告泛滥,为网民所诟病。统计显示,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多达1221个,54.7%受访者遇到过弹窗广告关闭按钮过于隐蔽的问题,82.4%的受访者直言反感弹窗广告。
  为保护网民权益,《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对弹窗广告作出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近年来也持续发力,多次开展治理弹窗广告专项行动,强制浏览难关闭的“霸道”行为已大幅减少。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弹窗广告又出现一些新的变种,并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下变本加厉。
  弹窗广告之所以成为“打不死的小强”,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广告商家和浏览器平台受利益驱动。治理违规弹窗广告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首先,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同,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与惩处力度,既要查处发布非法弹窗广告的网站,也要打击从事违法活动的广告联盟,尤其要提高违法广告发布者、不法广告商等各方责任人的违法成本。
  其次,国家应加强网络监管立法,例如参照治理垃圾短信的措施对弹窗广告加强监管,规定“任何实体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弹窗广告;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弹窗广告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同时,应考虑加大对违法弹窗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提高罚款标准,还应适当增加处罚种类,如对屡教不改的网络经营者,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更严厉的处罚。
  最后,要加强宣传,不断增强网民自我保护意识,畅通举报机制,支持用户积极投诉举报违法广告行为。

□廖海金



■相关链接

◎六盘水友好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弹窗广告,关闭后会在短时间内再次弹出,遮挡网页显示内容,影响用户正常浏览,且网站页面上介绍该公司引进“第六代腔内注射技术”,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医院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介绍医疗美容项目,含有“术后坚固稳定不惧揉捏挤推、真实自然不惧考验、不易移位”“术后效果持久、绿色健康”“疗效好、有保障”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当事人在网页上设置弹窗广告,虽然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且能暂时关闭,但一分钟后会再次弹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5万元。

◎漳州都市妇产科医院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拓展业务,在互联网网页上以弹出形式发布广告。该广告虽然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但广告关了又弹,不能确保一键关闭,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2018年6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铜陵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含有“私密整形”等内容的弹窗广告,点击关闭键10秒后重新弹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无锡市通善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页面中以弹出形式发布含有“在线咨询平台”等内容的广告,弹出时间为6秒,点击窗口右上角的关闭标志后,广告在6秒后以弹出形式出现在同一浏览页面中。当事人在网站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无法确保一键关闭,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19年1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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