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车上卖货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01月23日 A3 版)

  近日,在日照开往济南的K8286列车上,有列车售货员把一种名叫“百草霜”的粤妆批号产品当做药品卖,称能治多种病。对此,铁路济南客运段官方微博1月10日作出回应,称已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该销售项目,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免职。(1月10日《新京报网》)
  化妆品与药品有着严格的区别,化妆品不能当成和替代药品使用,这是基本常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宣传医疗作用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列车售货员在火车上把化妆品当做药品卖,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列车售货员在火车上把化妆品当做药品卖,只是火车上卖货乱象的冰山一角。乘坐过绿皮火车的人应该知道,很多列车售货员会推销各类小商品,价格从几元到上百元不等。由于卖货的利润是他们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这些售货员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叫卖。然而,火车处于流动状态,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因此,铁路公司和列车运营部门自觉诚信经营很重要。
  笔者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火车上卖货不能偏离法治轨道,不能没人管。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创新手段,加强对火车上卖货行为的监管,可以利用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或重要站点较长停靠时间登车抽检。其次,畅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引导和呼吁乘客监督火车上的卖货行为,积极投诉和举报火车上违法违规卖货行为线索。最后,应当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不能只是“罚酒三杯”式的内部处分和罚款,而要形成威慑力,彻底规范铁路公路、列车乘务员在火车上卖货的行为。

□何 勇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