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的双重违法案解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09月10日 A3 版)

  这是一起既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又涉及能效标识的违法案件。笔者尝试通过分析此案件性质,对同行查办同类型案件提供实务性的参考。

案情介绍
  H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5日,主要从事商用冷冻冷藏箱、商用冷藏展示柜、商用智能展示柜生产的经营活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1201101070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冷藏展示柜,LC-218, LC-230、LC-278等共11种)、201101070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转换型冷冻冷藏箱,BD/BC-190,BD/ BC-198等共12种)。
  2019年9月23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暂停认证证书通知,暂停H公司持有的上述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限至2019年12月23日,暂停原因为发现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了型号为LC-278冷藏展示柜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关键元器件,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
  2019年11月20日,执法部门对H公司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出厂、销售证书覆盖的商用冷藏展示柜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的认证要求。
  执法部门认为,H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另外,H公司生产的商用冷藏展示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能效目录》)列举的“商店、宾馆和饭店等场所使用的封闭式自携饮料冷藏陈列柜”,应当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执法部门认为,H公司未对列入《能效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件查办
  (一)对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理
  根据监管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H公司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发现两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均处在暂停状态。H企业承认证书因认证机构现场审核未过而被暂停的事实,强调在暂停期间并未继续出厂、销售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H公司虽然处于停产状态,但是厂区内停靠有外地牌照半挂式货车,数百件已包装好且贴有产品出厂条码的商用冷藏展示柜堆放于露天空场,在车间里的产品包装机台上有标有20190915出厂日期的产品出厂条码。种种迹象显示,当事人可能仍在生产。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H公司究竟有无擅自出厂、销售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呢?
  执法人员把检查方向转向H公司的车间统计、打码办公场所。在打码机旁(产品出厂条码设置规则:生产日期+产品型号+四位编码),执法人员找到2019年度的生产流水记录本,发现自2019年9月23日之后的所有生产记录,除记录有实际生产日
  期、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数量、最后四位编码等信息外,还单独标注了另外一个日期。这个日期无一例外地都调整成20190923之前的日期。
  H公司调整产品出厂条码(生产日期)的原因,大家心知肚明。但执法人员还需要获取哪些证据,来证明H公司出厂、销售的违法事实呢?
  执法人员接着统计了H公司生产记录的各型号产量情况,并和其实际库存各型号产品的数量进行比对。面对最终产出和库存的数量差额,H公司终于不再隐瞒,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销售合同和出货记录。
  至此,现场检查的有效实施,使本起3C认证案件调查得以顺利突破。
  (二)对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行为的处理
  H企业生产的冷藏展示柜产品,是否应归入《能效目录》,并适用GB 26920.2-2015《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第2部分: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和CEL 037-2017《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来进行管理?
  对于这个问题,H公司承认是商用冷藏展示柜产品,但坚决认为其产品不同于《能效目录》中的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无须标注能效标识。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列明的产品属于“070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及单元(主)为“冷藏展示柜”,产品铭牌和产品说明书上的名称也同样是“冷藏展示柜”,而GB 26920.2-2015《能效标准》、CEL 037-2017《实施规则》中所列举的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包括“销售和陈列食品的自携式商用冷柜;商店、宾馆和饭店等场所使用的封闭式自携饮料冷藏陈列柜;实体门商用冷柜(如厨房冰箱、制冷储藏柜、制冷工作台)、非零售用的自携式商用冷柜”。两者对照,在产品名称表述方面并不完全一致,同时涉案产品也未明示产品标准(仅标注了强制性认证适用的部分电磁兼容标准)。
  在认证证书与能效管理在产品名称不统一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从不同角度去开展调查。
  一是详细查阅GB 26920.2-2015的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学习和了解标准所界定的产品内部、外部结构和功能说明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与H公司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进行比较。
  二是走访能效标准起草单位,得到行业专家的指导,对制冷产品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有了新的认识。
  三是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留言系统咨询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向总局计量司咨询,上级及时给予回复。
  通过对产品结构、主要功能和用途等方面的全面调查,执法部门最终认定H公司生产的冷藏展示柜,属于《能效目录》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适用范围中的“商店、宾馆和饭店等场所使用的封闭式自携饮料冷藏陈列柜”,应依法标注能效标识。对H企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朱 伟 朱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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