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法律查处生产销售不合规格国旗国徽行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0月22日 A3 版)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国旗法》和《国徽法》,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国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新《国徽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国旗法》《国徽法》对国旗国徽的构成要素、通用尺度、制作方法均有规定,并明确规定不得悬挂、使用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
  那么,生产销售不合规格的国旗或者国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无监管职责?如何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新《国旗法》《国徽法》已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国旗、国徽的制作销售实施监管,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不合规格的国旗或者国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有监管职责。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对于经营者来讲,其生产销售的国旗、国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相应的,生产、销售不合规格的国旗或者国徽的行为,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查禁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照前述法条予以监管查处。
  另外,新《国旗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新《国徽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新《国徽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1998年8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式样与使用办法》规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期间所穿着的国家队队服上印制国旗、国徽。也就是说,在国家队队服等产品上,会存在依法印制国旗、国徽的情形。
  那么,生产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国家队队服等产品上所印制的国旗、国徽不合规格,市场监管部门有无监管职责?如何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印制有国旗、国徽的国家队队服等产品,其生产经营者应确保产品上印制的国旗、国徽符合《国旗法》《国徽法》相关要求,这是《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国家队队服等产品上所印制的国旗、国徽不合规格的,相关队服等产品就不能投入使用,也应认定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查禁的不合格产品。即,对于生产、销售印制有不合规格国旗、国徽的国家队队服等产品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查处。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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