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6月30日 A5 版)

  曲市监催字〔2021〕01-10625号

北京嘉润源贺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市监罚字〔2021〕01-1-8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转移至彭岚茂银行账户非法财物48138.22元;2.处103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路辉、赵海峰
  联系电话:0310-4680012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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