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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8月05日 A4 版)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开始施行。该法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明确提出“初次违法可不罚”,更人性更规范。
  新行政处罚法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整合到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初次违法可不罚”的构成要件:一是初次违法,即第一次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即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三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必须有积极改正的行为。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不予处罚”不是放任不管。厦门海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准确,依据正确。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化为具体的行政指导方式,运用警示告诫书,教育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既规范经营者行为、消除隐患,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执法合法合理,使法律更有温度,不让行政指导流于形式,不失为值得推广的好办法。

□徐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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