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16日 A9版)
  

甬北市监处罚〔2021〕662号

  当事人:浙江希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邵*;注册资本:1000万元;邮政编码:31500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市场营销策划;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礼仪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服务;出版物零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营业期限:自2020-10-23至长期;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15000。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在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窗口领取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内容如下:名称为:浙江希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邵*;注册资本:1000万元;邮政编码:31500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市场营销策划;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礼仪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服务;出版物零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营业期限:自2020-10-23至长期;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15000。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实地回访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其登记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8-1号,经我局执法人员实地核实,未发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8-1号门牌号码及实际房屋,我局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实上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8-1号住房登记情况为0套住房。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6日制作了询问通知书,当日在中国邮政宁波市繁景所进行了挂号信件的投递,结果显示2020年12月1日已由胡小兵代为签收。当事人未来我局接受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又于2021年1月15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邵*的******电话(这个电话曾经和邵*联系到过)发送了甬北市监询〔2021〕1-1号询问通知书的短信内容通知,结果显示短信发送成功。当事人未来我局接受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又于2021年2月19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询问通知公告,并于2021年2月23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询问通知公告,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我局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由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档案室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复印件1份,准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复印件1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章程等相关登记材料复印件18张,证明当事人注册营业执照的相关情况。
  二、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
  三、由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盐仓社区提供的无实际房屋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时提供的位于槐树路18-1号的房产证为虚假材料;
  四、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实地检查的相关情况;
  五、甬北市监询〔2020〕1-4号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邵*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
  六、通过邮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信函、回执、及收件查询等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通过邮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情况;
  七、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槐树路18-1号房产证复印件2张,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
  八、甬北市监询〔2021〕1-1号询问通知书及短信发送及发送成功的回执4张,邵*的联系电话来源1张(宁波海曙沣沁贸易商行注册信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询问通知公告内容1张,2021年2月23日出版的中国市场监管报1张。证明我局发布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邵*通过挂号信件的投递和发送手机短信形式,发送了甬北市监听告〔2021〕49号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并于2021年8月11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了甬北市监听告〔2021〕49号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系在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3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缴纳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上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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