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打击 高水平保护

——一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日常防护型口罩案件探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29日 A4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A连锁商超销售的一款日常防护型口罩抽样检查。经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款产品的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产品上明示的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经查,该款不合格口罩是上海B公司从浙江生产商C公司采购后,销售给A连锁商超的。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A连锁商超和上海B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分别对上述两家公司立案查处。最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两家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日常防护型口罩,对A商超处罚款53.3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135.79元;对上海B公司处罚款32.8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660.2元;将浙江生产商C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通报给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件争议
  (一)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推荐性标准的法律适用
  有观点认为,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后,只规定违反非强制性标准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违反明示的非强制标准应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故只有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时,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行政责任。涉案口罩执行的GB/ T32610-2016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行为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不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
  办案人员认为,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设立目的,应是对不符合相应标准后民事责任和信用惩戒的强调,并不能用这两个条款推导出违反明示标准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一结论。标准化法虽未在法条中对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等情形设定行政责任,但未免除这种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因此,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推荐性标准的行为,可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查处。根据《标准化法释义》一书的观点,推荐性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效力会发生转化,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口罩在外包装上明示GB/T32610-2016这一执行标准,经检验产品的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项目并不符合该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两家企业的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违法行为之构成要件,可适用产品质量法查处。
  (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否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有观点认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要件,需要销售者“明知”并实施运用“伪装”手段将不合格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的行为。本案销售者在进货时均查看涉案口罩的合格证,进货价格也没有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涉案口罩的不合格项目属于内部品质问题,销售者无法通过外观标识判断,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办案人员认为,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八)项的界定,不合格产品是指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涉案口罩经检验不符合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行为人客观上实施将不合格口罩作为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的行为,已具备产品不合格和销售者有销售行为两个要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此外,如果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需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则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履行验货义务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就失去意义。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的设立是为了提升产品质量,无论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法定要求。
办案心得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日常防护型口罩需求量激增,许多企业积极转产口罩,但因生产线临时调整、工艺不成熟、对标准不熟悉等因素,造成市场上流通的部分口罩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要求。针对口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多次组织专项检查,查处一批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日常防护型口罩的案件,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在消除隐患上出实招,守牢安全底线。在查办产品质量案件时,应注意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督促企业及时召回产品并发布消费警示,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着力防范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人身、财产安全损害。
  二是在追根溯源上下实功,紧盯源头治理。在查处终端零售商违法行为的同时,根据产品供应体系,追溯其上级供应商及生产商,从源头上防止同款不合格产品通过其他渠道流入市场,及时做好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实现全链条打击。
  三是在助力整改上见实效,促进质量提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案件办理,帮助企业提升对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理解。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增强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良性发展。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郑文婷 杨 波 龚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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