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一加油站擅自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被罚
不服行政处罚上诉 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本报讯 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信息称,河池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一加油站诉该局行政处罚不当一案,经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最终以该局胜诉告终。
据悉,2021年3月3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检定封缄被破坏。这4台燃油加油机粘贴有河池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的《强制检定合格证》,检定日期均为2020年12月30日,有效期均至2021年06月29日,但其计控主板与机体(机壳)之间、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均无计量检定封印(铅封)封锁。2021年3月10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月3日,当事人将4台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与机体(机壳)之间、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的铅(签)封破坏,擅自更换了计控主板。至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当事人一直使用这4台已更换计控主板的燃油加油机营业,且没有向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检定。依据计量器具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河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检定封缄的行为作出没收已被破坏检定封缄的4台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表示不服,于2021年5月10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不是故意行为,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处罚太重,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29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院认为,原告诉称不是故意所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1年7月23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并于2021年8月3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进行改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2021年11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孔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