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典型案例(第二批)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1月26日 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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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嘉宏雅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陈独秀形象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的营销负责人与某广告策划公司商讨后,设计制作了含有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陈独秀肖像画的广告样图,并在某微信群发布。后该广告样图被当事人员工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又被他人转发至新浪微博。2021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地产项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内容。当事人使用党的早期领导人的形象和名义做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2021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有关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或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使用党的早期领导人的形象和名义开展房地产商业营销宣传,既不尊重革命先辈,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南京市栖霞区亚坤玲霞餐饮店将台湾列为国家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其店内电视循环播放视频广告,视频含有“我们在海外10个国家的40多家零售店都受到热烈的欢迎China South Korea Japan Taiwan……”等内容。当事人在宣传中将中国台湾单独列为一个国家,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关于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规定。2021年11月,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维护国家的尊严与利益是每个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尽的义务。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在广告中将台湾视为“国家”,既违反国际关系准则,又损害中国的核心利益,伤害中国人民的朴素感情。
◎苏州协源祥茶业有限公司不当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其名为“江苏茶文化交流中心”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主题为“‘茶和世界·众心向党’大益茶献礼建党100周年主题茶会”的推文广告,其中多次出现中国共产党党徽与大益茶品牌logo并列的情形,多次展示国旗和党旗的使用场景,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相关要求,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典型意义
  国旗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和标志,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旗、党旗、党徽不能用于商业广告活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作为特殊标志,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受到法律保护。2021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明确提醒“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当事人明知故犯,难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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