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发布

符合四种情形可请求快速审查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1月26日 A4版)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等4种情形可以请求快速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办法》的制定发布,是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根据《办法》,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一是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二是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三是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四是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办法》第三条规定,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六个条件:(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办法》明确,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除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和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办法》第七条对终止快速审查程序作出规定:“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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