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餐饮虚假宣传案如何查办

——以一起鸭源性牛肉案件查办为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2月16日 A3版)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和“懒人”经济盛行,网络小餐饮店不断涌现。在给人民群众订餐带来方便的同时,网络小餐饮店相比传统堂食餐饮店在选址场地、卫生环境等方面不尽如人意,给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带来挑战。笔者通过分析一起网络小餐饮店虚假宣传案,提出加强网络餐饮行业监管的建议,为各地同仁查办网络餐饮行业同类违法行为提供办案思路。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媒体曝光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一家网络小餐饮店使用的牛肉疑似非真实牛肉。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另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冰箱内发现无标签、标识肥牛卷6袋。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肥牛卷中检出鸭源性成分。
  执法人员在后续的调查中得知,涉案肥牛卷系当事人从某厂商处购进,原包装本来有食品标签,因为当事人要求大袋散装形式供货,因此并未加贴食品标签。另查明,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架销售的肥牛米饭的商品详情中,均标注“主料:肥牛”或“原料:牛肉”等字样,商品详情介绍均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
争议焦点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肥牛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采购、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开设店铺中标注商品原料为肥牛,实际却使用含有鸭源性成分的调制肉,上述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行为应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厂家在给当事人供货的调制肉外包装上未加贴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在对案件相关证据比对、对案情深入分析后,执法人员一致认为,厂家原包装销售的调制肉是有外包装及完整标签的,在采购前当事人查验过供货者的许可证信息以及肉品质检验合格证,已经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本案中,当事人考虑到实际使用方便的需求,要求供货商切片后再送货,因此无论是将当事人定性为采购、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还是将供货厂家定性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都不太妥当。
  最终,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明知低价购进的肥牛卷为调制肉的情况下,仍然在网络店铺多款肥牛米饭商品详情页中只标注主料肥牛,而对含有鸭源性成分的调制肉只字不提,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处罚更加合适。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案发前共销售上述各款肥牛米饭6402份,销售金额近16万元。上述商品销售页面的详情介绍均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相关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修改商品详情内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另外,对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案件查办后,执法人员回访发现,当事人相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完成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监管建议
  网络小餐饮店的快速兴起,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也带来新问题,给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带来新挑战。如网络小餐饮店选址一般在城市的偏僻角落,场地小、布局差、人员杂,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情况较为常见;由于经营成本相对较低、创业成本小,店铺更新转手快,经营者流动性大,往往两个月不到就换“东家”;进货来源及查验把控不严等问题常见,卫生环境差,相关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同时,由于网络餐饮的非直接接触性,网络订餐平台审核把关不严、对入网经营者后续经营缺乏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配合度不高等问题,客观上造成网络小餐饮店相比传统堂食餐饮店缺乏透明度、消费者信任度低的现状。就如何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有效监管网络餐饮行业,避免食品安全风险,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严守审核标准把好许可关。对于现场布局不合理、要求设备未配置到位、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店,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严守审核标准,待其全部整改到位后再予发证,以利于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对经营者开展不定期培训指导,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可在发证前对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培训,开展线上或线下测试,测试合格再予发证经营;对取得相关证照的经营者每年或不定期举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并要求通过考核。
  二是借力数字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数字化监管手段对网络餐饮店实行透明化后厨管理,如安装后厨摄像头,一方面促进餐饮从业人员自觉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另一方面,方便实时监管,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市场监管部门可与第三方软件公司合作,将网络餐饮店从业人员、进货查验、每日消毒等纳入信息化统一管理,执法人员每日能实时看到辖区内网络餐饮店的动态信息以方便监管。
  三是建立考核机制促进自觉履责。市场监管部门可与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平台加强联系。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店的日常填报信息,结合平时监管实际情况,对每个网络餐饮店的食品安全各项要求履行情况打分,分数直接展示在网络订餐平台用户端。考核分数低于及格线的,及时抄告第三方平台要求下线整改;考核及格但分数较低的给予靠后展示;考核优秀的给予靠前推荐。此举有助于督促网络餐饮从业人员自觉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四是平台加强上线经营者的审核监督。大型网络订餐平台在经营者入网时,应对其信息真实性加强审核,把牢源头关;在经营者入网后,不定期抽查经营者上架商品是否与许可项目相符,及时更新经营者资质信息,防止下任未经注册登记借证经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入网经营者的整改处置措施,对发现的入网经营者轻微违法行为及时要求整改,达到抄送标准的移送有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对个别不配合执法的大型网络订餐平台,应采取行政约谈、立案处罚、暂停经营等方式责令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 马保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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