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广告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2月24日 A4版)

  2021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民生福祉,持续推进系列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医疗、药品、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广告违法行为,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全省查处案件2731件,罚没款4022.7万元,比上年分别增长46.7%和23.3%。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山东省日前曝光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宁某房产开发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最后一栋”“升值在即”“小投入大收获”等内容,广告内容虚假且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2021年7月,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4.72万元。
  案例二: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房子马上将升值”“好学区、好价格”等内容,且未注明规划中的建筑、交通设施的建设情况。同时,当事人对尚未取得开发建设许可的部分地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二十六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2021年12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万元。
  案例三:山东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党徽”图案及“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图标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7月,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万元。
  案例四:山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定向士官培养,高考统招计划,上大学即入伍,入伍即就业,就业即高薪”等内容,并使用国旗、军旗等图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8月,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案例五:潍坊某舞蹈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培训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9月,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六:菏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部分待售车辆上张贴“五星红旗”图案及营销电话,展厅店堂广告含有“五星红旗”图案以及公司销售优惠政策等内容,违反国旗法第十八条、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8月,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案例七:殷某某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最具规模和实力的培训学校”“本科上线率达60%以上”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时,当事人存在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违反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2021年9月,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5万元。
  案例八:东营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牛黄丸可以改善脑缺血、缺氧状态,延长缺氧状态下的存活时间”“减轻脑出血导致的脑组织损伤,缩小脑梗死体积”等内容。经查,该牛黄丸属于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9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万元。
  案例九: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广告,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证明,且在无销量产品页面虚构发布购买人信息,营造产品热销假象,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7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2万元。
  案例十:淄博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医美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开展“尖叫5小时爆品直播狂欢夜”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超出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批准内容,且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2021年6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5万元。

□孙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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