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好声音” 汇聚“金点子”

——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09日 A4版)

  知识产权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制度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021年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绘制宏伟蓝图。立足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工作应从哪些方面持续发力?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及各民主党派积极建言献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好声音”“金点子”接连传来。
提升法治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存在侵权行为认定不清、管控不严等问题。张桂平建议,根据时代条件变化,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在实施好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消除一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增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任谢商华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尚缺乏一部统领性的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她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将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列入立法规划,与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共同推进研究起草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将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主要立法模式;立足本国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构建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框架内容。
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伴随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成熟,数字经济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构建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长期关注数字经济发展。他指出,在数字市场治理中,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例如,人工智能技术需要通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加以保护,数字平台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一系列数字企业平台品牌构建需要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创新成果一般为无形财产,竞争者窃取、模仿、复制其创新成果的成本较低。如果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会失去创新积极性。
  马一德表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伦理问题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以及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能力都提出较高的要求。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研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适应现实,回应企业创新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数字经济下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抛弃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应当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以渐进式完善的方式展开,避免因立法冒进而走弯路。”马一德说。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科研价值向商业价值转化,是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环节。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个民主党派关注科技成果转化,并提交有关提案。
  民盟中央提交了关于建立完善技术转移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提案,建议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共创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解决技术与市场脱节问题;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民建中央提交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服务体系的提案,建议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形成推动合力;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构建多种形式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参与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九三学社中央提交了关于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提案,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加强对高校院所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加强产学研协作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探索产学研有效协同的方式方法。

□本报记者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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