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责任校正直播营销的“航向”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22日 A3版)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施行。其中,有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这些条款聚焦直播带货相关主体、相关行为作出的规定,指向了直播带货的热点问题,即侵权点、纠纷点的多发环节,既能起到厘清责任、定纷止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也能助力直播带货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不同于行政法直接规定相关主体“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只是表明了法院对相关主体“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的支持与否的态度,告知了相关主体与“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对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司法机关针对相关行为或表现预先表明态度、明示法律后果,就足以影响相关主体对相关行为的预判,并对相关主体起到间接的指引、规制、倒逼作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直播带货成为网络营销的风口,始终保持着热度。直播带货就像一种营销催化剂,带动了生产、销售,也刺激了消费。然而,直播带货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还比较模糊,相关行为还比较粗糙。
  司法审判是网络消费定纷止争的关键环节,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司法部门通过司法解释亮明对上述问题的态度,让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以及消费者知晓有关直播带货“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在无形之中设定了直播带货的行为标准也即司法定责标准,划出了多条直播带货的底线。这样,就会对直播带货各方责任主体产生一种调整规制效果,通过司法定责反向督促直播带货各方责任主体尤其是直播平台规避不利的法律后果,积极履行实际销售者标注、直播间经营者身份认证及真实信息提供、食品经营资质审核、直播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监督等责任,进而促进直播带货行为的规范、直播带货环境的净化、直播带货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用清晰的法律责任校正了直播带货的“航向”,现已正式施行。期待各地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一起起支持消费者维权的案件为直播带货精准导航,让司法间接调整直播带货的力量与行政直接监管直播带货的力量形成合力,把直播带货推入责任明晰、运行规范的法治轨道。

□吴学安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